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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贵香与石代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477号李贵香,女,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天祝县炭山岭镇。石代云,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文化程度不详,住天祝县炭山岭镇。申请人李贵香与被执行人石代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石代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石代云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标的为10000元,被执行人石代云已将自己摩托车作价3000元抵顶案款,现剩余7000元尚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高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