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辖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鑫旺城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鑫旺城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380号。主要负责人:李英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鑫旺城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五美城村村西200米。法定代表人:程治桐,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鑫旺城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1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原告不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有权行使权利属于实体审查,一审未审先判。2、《民事诉讼法》21条、24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院规定,应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鑫旺城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为其职工吴明刚等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处投保的险种为团体意外保险,被保险人将保险权益转让给天津市鑫旺城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其基本法律关系仍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保险人吴明刚居住地位于天津市××区,故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康 艳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