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宜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宜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182号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二村莲花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9219734-5。法定代表人:俞永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武、陈玮智,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宜剑,男,汉族,成年,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宜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楚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