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执字第193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刚、祝林等196个案件当事人与被执行人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93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吕刚、祝林等196个案件当事人。被执行人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57524-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岔路口。法定代表人乔岗,该公司董事长。买受人何兵,男,汉族,1986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外港新村3区4幢505室。申请执行人吕刚、祝林等196个案件当事人与被执行人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栖霞区某某路X号某某花园XX幢X单元XXXX室不动产,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95.15万元。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前述不动产进行了网上公开拍卖,经公开拍卖,买受人何兵于2017年3月17日以190万元的价格竞拍购得上述不动产。何兵于2017年4月13日将购房款190万元支付至法院账户(其中保证金19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栖霞区某某路X号某某花园XX幢X单元XXXX室不动产的查封;二、原属被执行人南京盈嘉恒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栖霞区某某路X号某某花园XX幢X单元XXXX室不动产归买受人何兵所有;三、买受人何兵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位于栖霞区某某路X号某某花园XX幢X单元XXXX室不动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栋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