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小瑛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瑛,鲁正洪,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执异9号异议人(案外人):赵小瑛,女,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申请执行人:鲁正洪,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四川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伶,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鲁正洪与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小瑛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御景湾小区地下车位—1—1033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鲁正洪自愿作出让步,同意解除对地下车位—1—1033的查封处置。异议人赵小瑛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赵小瑛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伟审判员 杨晋晖审判员 党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