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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90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孙汉雨、裴仁江、吕家荣、陈少俊、强成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孙汉雨,裴仁江,吕家荣,陈少俊,强成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90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C2#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4208203H(1-1)。负责人:刘希军,行长。被执行人孙汉雨,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裴仁江,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吕家荣,女,1976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少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强成亚,女,1991年8月6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吕家荣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