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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钟日清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日清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7刑初51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日清,男,1962年1月4日出生于龙南县,汉族,高中文化,业农,家住龙南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钟秋平,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日清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审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日清及其辩护人钟秋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初,被告人钟日清经其堂兄钟某1同意,打算在龙南县程龙镇五一村地名叫“袁兴地”其堂兄的山场种脐橙,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该山场上的林木。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35.55立方米。2016年3月14日上午,龙南县程龙镇林管站站长徐某报案称钟日清上述砍伐行为,当日下午,钟日清经通知至龙南县森林公安局程龙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砍伐林木的事实;3月20日,经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书面传唤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钟日清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日清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日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但辩解称鉴定的35.5立方米立木蓄积量,其中约有2立方米林木是其捡拾他人已采伐的林木。其辩护人当庭提交一份龙南县程龙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钟日清常年在外务工,不了解政策规定。同时,该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日清犯滥伐林木罪的定性无异议。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采伐林木的目的是为种植脐橙,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又系初犯,结合《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之精神,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初,被告人钟日清经其堂兄钟某1同意,准备在钟某1所有的位于龙南县程龙镇五一村坳下村小组小地名为“袁兴地”的山场种植脐橙。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被告人钟日清擅自砍伐该山场上的杉木、松木。经龙南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35.55立方米,其中杉16.74立方米、松18.81立方米。2016年3月14日上午,龙南县程龙镇林业工作站站长徐某向龙南县森林公安局程龙派出所报案。当日下午,钟日清主动至程龙派出所接受询问,询问期间如实交代违法事实。2017年3月19日,龙南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告人钟日清经书面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钟日清的供述;证人钟某1、曾某、徐某、卢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钟某1龙府林证字(2007)第1301020087号林权证;物证油锯、柴刀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龙康司法鉴定中心【2017】林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日清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木,计35.5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日清的犯罪事实经他人报案后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日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干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孔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