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广顺与王红梅、赵全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顺,王红梅,赵全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423号原告:朱广顺,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王红梅,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中,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全卫,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王红梅丈夫,现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朱广顺与被告王红梅、赵全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朱广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广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广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朱广顺负担。审 判 长  孟利平审 判 员  郝付勇人民陪审员  程梅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学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