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刘渊亮、王殿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刘渊亮,王殿丽,商丘华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6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闫伟。被告刘渊亮,男,汉族,1975年9月9日,住河南商丘市。被告王殿丽,女,汉族,1975年4月13日,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华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申随启。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刘渊亮、王殿丽、商丘华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下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