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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催20号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千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秉权,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7年3月9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编号为31400051/30216292,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某厂,收款人为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3月30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海明审判员  邵晓波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