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强与杰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杰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833号原告:黄强,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杰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川路50、52、56号24幢二层280室。法定代表人:黄佳沁。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强与被告杰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黄强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黄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