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刑更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超,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刑更72号罪犯陈超,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郯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陈超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五次。本院认为,罪犯陈超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人民陪审员 邵珠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