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25执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南金贝特种金刚石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金贝特种金刚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275-2号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孙振甫。被执行人:河南金贝特种金刚石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湛北乡1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石建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金贝特种金刚石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金贝特种金刚石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城县公证处的(2017)襄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帅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