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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刑初6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女,生于1997年8月20日,东乡族,农民。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97年8月2日,东乡族,文盲,农民。无前科。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东乡县看守所。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生于1960年2月21日,东乡族,农民,系马某某父亲。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原告人马某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马某某等赔偿马某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合计人民币5704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马某某同意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马某甲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55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正龙审判员  马建祖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