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株洲市弘伟贸易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大华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弘伟贸易有限公司,新乡市大华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弘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刘昊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大华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法定代表人闵福奎,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弘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大华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弘伟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大华仪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易阳审判员 韩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