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开封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红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红刚,王莲慧,开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堤角村。法定代表人李明金,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军、吴保军,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刚,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8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原审被告:王莲慧,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26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原审被告:开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中段。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琛、李尚明,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开封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红刚,原审被告开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王莲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7)豫021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了该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封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开封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开封市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预交诉讼费82元全额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