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合英与侯长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合英,侯长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6民初1625号原告:郭合英,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侯长生,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楼众合环宇大厦5层0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3305。负责人:李文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帅,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东宇航路北上海都市花园3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32190799。负责人:杨文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慧,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郭合英与被告侯长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德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4月10日、2017年5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合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德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慧到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长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合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288.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60元、营养费840元、护理费501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1054.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51552.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8日6时50分,被告侯长生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会亭镇孙庄南侧时,与原告郭合英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侯长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涉案车辆在被告富德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侯长生未答辩。被告富德保险公司辩称,在涉案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付,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另保险公司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在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具有关联性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同意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夏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夏公交认字(2017)第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侯长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2、被告侯长生的驾驶证、豫N×××××号小型轿车的行驶证。证明被告侯长生具备驾驶资格,涉案车辆年检合法。3、豫N×××××号小型轿车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单、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单各一份。证明涉案车辆在被告富德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4、夏邑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出院证、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每日清单一组。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42天,花费医疗费15288.71元。5、交通费票据100张。证明原告因伤支出交通费1000元。6、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商都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3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因事故造成十级伤残,护理期为60天。被告侯长生未质证。庭审质证时,被告富德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均无异议。对证据5有异议,交通费过高,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酌定。对证据6有异议,原告所提供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中未显示原告足弓结构损伤,应构不成伤残,另伤残鉴定意见书中显示的原告鉴定时的照片不是在商都鉴定所拍摄,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要求的误工、护理费用过高,由法院酌定。庭审质证时,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有异议,病历无长期和临时医嘱单,无法证明原告在医院治疗的具体情况,请求法院依法查明原告实际住院天数。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三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由医疗机构出具,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5,交通费票据存在连号现象,考虑原告因治疗伤情所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本院酌情支持42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6伤残鉴定意见书,被告富德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与原告的伤情不相符,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且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后,经本院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质询,且此鉴定书系夏邑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及鉴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8日6时50分,被告侯长生驾驶豫N×××××号小型小型轿车沿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会亭镇孙庄南侧时,与原告郭合英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侯长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郭合英受伤后于2016年12月28日入住夏邑县第三人民医院治疗,2017年2月8日出院,花费医疗费15288.71元。2017年4月5日,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郭合英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为60天。经查,被告侯长生驾驶的豫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富德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有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侯长生具备驾驶资格,车辆年检合法。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侯长生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郭合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郭合英受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侯长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其划分责任合理,应予确认,对原告要求的合理费用被告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侯长生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富德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有商业三者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富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逐项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各分项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承担。原告郭合英的各项损失数额本院确认为:医疗费15288.71元、护理费5010元(83.5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360元(80元/天×42天)、营养费840元(20元/天×42天)、残疾赔偿金21054.13元(11696.74元/年×18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420元,以上共计50972.84元。以上费用,由被告富德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31484.13元,以上共计41484.13元。原告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的9488.71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合英各项损失共计41484.13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郭合英各项损失9488.71元;三、驳回原告郭合英对被告侯长生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郭合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后七日内付清(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在履行期限内汇入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行营业部,账号16×××1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侯长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