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邓翠玲、黄燕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翠玲,黄燕菲,卢寿杰,韦良珍,卢华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邓翠玲。被执行人黄燕菲。被执行人卢寿杰。被执行人韦良珍。被执行人卢华仪。申请人邓翠玲与被执行人黄燕菲、卢寿杰、韦良珍、卢华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3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燕菲、卢寿杰、韦良珍、卢华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翠玲于2017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并已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另案执行结果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翠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等待另案执行结果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6民初3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陈俊儒审判员 韦光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沛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