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暴、张学梅与被执行人张德波、张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暴,张学梅,张德波,张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225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陈暴申请执行人:张学梅被执行人:张德波被执行人:张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暴、张学梅与被执行人张德波、张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22811.00元,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德波、张戈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暴、张学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德波、张戈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3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广明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