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3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云森与于金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云森,于金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3民初260号原告:于云森,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共青城市。委托代理人:龚歆,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金煌,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庐山市。委托代理人:熊青山,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于云森诉被告于金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云森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云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43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付小金审判员 胡文武审判员 徐宝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菲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