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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3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云森与于金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云森,于金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3民初260号原告:于云森,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共青城市。委托代理人:龚歆,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金煌,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庐山市。委托代理人:熊青山,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于云森诉被告于金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云森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云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43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付小金审判员  胡文武审判员  徐宝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菲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