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小改申请执行王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改,王冬,郑州银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改,女,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王冬,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郑州银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王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小改申请执行王冬、郑州银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冬、郑州银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王冬、郑州银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62830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6283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4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卫平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