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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雷勇胜与刘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勇胜,刘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872号被告:雷勇胜,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梅,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香,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原告雷勇胜与被告刘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勇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雷勇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雷勇胜负担。审判员  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