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雷勇胜与刘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勇胜,刘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872号被告:雷勇胜,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梅,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香,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原告雷勇胜与被告刘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勇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雷勇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勇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雷勇胜负担。审判员 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