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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唐明周、黄志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周,黄志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50号申请执行人:唐明周,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横塘镇坪埠头村*组,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被执行人:黄志高,男,1978年4月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申请人唐明周与被执行人黄志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9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9执50号执行和解结案。审判员  黄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