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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瑜与蔡新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瑜,蔡新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王瑜,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威海高区寨子村。被执行人蔡新竹,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柳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瑜与被执行人蔡新竹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新竹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款已经本院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27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的2016年度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