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瑜与蔡新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瑜,蔡新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王瑜,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住威海高区寨子村。被执行人蔡新竹,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柳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瑜与被执行人蔡新竹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新竹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该款已经本院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威环民一初字第27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的2016年度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