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吴小莉与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莉,杨云,丁青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4128号之一原告:吴小莉,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胜,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云(曾用名杨胖),女,199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观,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烨,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丁青波,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攀峰,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小莉与被告杨云及第三人丁青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小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345元,由原告吴小莉负担。审 判 员 邵云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庄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