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2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志全与何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全,何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志全,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被执行人何卫平,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郭志全与被执行人何卫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志全于2017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卫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何卫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除预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何卫平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号房屋一套(已抵押)外被执行人何卫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郭志全谈话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9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50000元、执行费2150,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随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