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银国、涂炎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银国,涂炎坤,蔡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4执941号申请执行人肖银国,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涂炎坤,男,1951年12月23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蔡牡英,女,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申请执行人肖银国与被执行人涂炎坤、蔡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银国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涂炎坤、蔡牡英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涂炎坤、蔡牡英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涂炎坤、蔡牡英未按期履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肖银国与被执行人涂炎坤、蔡牡英于2015年11月30日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肖银国自愿放弃(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同意被执行人按还款协议逐年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本院予以支持,在约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银国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涂炎坤、蔡牡英应继续履行与肖银国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