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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更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增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399号罪犯张增明,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2日作出(2006)茂中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增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290313.6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6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增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4年12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张增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增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7次嘉奖;2015年3月、9月,2016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9月,2016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考核期间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增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增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赵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