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与马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马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1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法定代表人:郝云康,总经理。所在地:昆明市人民中路1号。委托代理人:马明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舟,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被告马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营业部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玉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