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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9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胜、周瑞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周瑞梓,廖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9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李胜。被执行人周瑞梓。被执行人廖佩。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的(2016)桂0109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瑞梓、廖佩伶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除本案外,被执行人周瑞梓、廖佩伶在本院还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瑞梓名下的桂A×××××号牌大众途安小汽车和廖佩伶名下的位于南宁市××大道东××单元××房的房产(另案),但是因为没有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之外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也无法找到被执��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