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某某、王某某对谢某某、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夏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财保68号申请人:曹某某。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谢某某。被申请人:夏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申请对谢某某、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曹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曹某某、王某某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已依法向本院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为了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谢某某名下的辽N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夏某某名下的辽N重型普通半挂车。扣押期间不准转让、变卖、过户、抵押、质押及有毁损等有碍查封等行为。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