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司惩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宋正先与胡保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284号被拘留人:胡保东,男,1969年10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2016)豫0225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宋正先与胡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拘留人胡保东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胡保东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