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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司惩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宋正先与胡保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284号被拘留人:胡保东,男,1969年10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2016)豫0225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宋正先与胡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拘留人胡保东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胡保东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