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747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刘学萍、奚勇、张恋、陈吉祥、陆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刘学萍,奚勇,张恋,陈吉祥,陆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747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C2#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4208203H(1-1)。负责人:刘希军,行长。被执行人刘学萍,女,1959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奚勇,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恋,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吉祥,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陆友霞,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陆友霞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