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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钟明德与湖北宝池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明德,湖北宝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保5号申请执行人钟明德,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湖北宝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指定诉讼代表人林少火,系该公司监事。本院在执行钟明德与湖北宝池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23执保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平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