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钟明德与湖北宝池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明德,湖北宝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保5号申请执行人钟明德,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湖北宝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指定诉讼代表人林少火,系该公司监事。本院在执行钟明德与湖北宝池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23执保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立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平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