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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尘洁与剑阁县白龙镇中心卫生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尘洁,剑阁县白龙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特10号申请人:王尘洁(曾用名王艳红、王燕红),女,生于1988年7月29日,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康兮,四川川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剑阁县白龙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剑阁县白龙镇龙洞街**号。法定代表人:唐江山,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敬从珊,男,系该院业务副院长(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尘洁与剑阁县白龙镇中心卫生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19日经剑阁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白龙镇中心卫生院一次性赔偿王尘洁此次左髋关节置换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5万元;二、支付方式: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5万元;三、申请人不得就该次纠纷以任何方式再次主张任何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尘洁与剑阁县白龙镇中心卫生院于2017年5月19日经剑阁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茜妮(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