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秦俊威与杨汉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俊威,杨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秦俊威。被执行人:杨汉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汉清向原告秦俊威归还欠款80000元;二、被告杨汉清向原告秦俊威支付借期内利息6400元及逾期利息8000元;三、案件受��费2160元,由被告杨汉清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杨汉清负担。由于义务人杨汉清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人秦俊威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以(2017)粤0112执1346号立案执行。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汉清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汉清名下有位于增城区××群星北路××房××房产××套,但该房产已经被注销,除此之外无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执行人杨汉清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经在深圳被刑拘,本院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暂无法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方告知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方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汉清应当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12执13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有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的情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红审判员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应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