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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樊巧莲、代文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巧莲,代文莉,河北华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樊巧莲,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身份证码:133031197808174520。被申请执行人:代文莉(戴文莉),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华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周村镇曾家庄,组织机构代码:56197598-3。法定代表人:张俊燕,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樊巧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文莉(戴文莉)、河北华文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收到被执行人交来的执行款62386元。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确认收到该款项,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