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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邢建敏与李永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建敏,李永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513号原告:邢建敏,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永军,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邢建敏与李永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邢建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邢建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建敏负担。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