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邢建敏与李永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建敏,李永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513号原告:邢建敏,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李永军,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邢建敏与李永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邢建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邢建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建敏负担。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