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辉与胡坚、王达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辉,胡坚,王达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冯辉,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胡坚,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8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王达琼,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胡坚之妻。本院在执行冯辉与胡坚、王达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冯辉于2017年5月19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正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