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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与黄惠娟、林木坚、蔡章平、许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黄惠娟,林木坚,蔡章平,许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304民初584号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五一村增亩组398号。负责人:赵志刚,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男,系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黄惠娟,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现住湘潭市岳塘区湖湘林语**栋*单元***房。被告:林木坚,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黄惠娟之夫。被告:蔡章平,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后团村蔡朱***号。被告:许惠平,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和平村东泗路***号附*号,系被告蔡章平前妻。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以下简称湘潭农商银行荷塘支行)与被告黄惠娟、林木坚、蔡章平、许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湘潭农商银行荷塘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林木坚、黄惠娟立即归还借款150万元及2017年2月20日前的利息69505.44元,并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止;2、蔡章平、许惠平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湘潭农商银行荷塘支行对蔡章平、许惠平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霞光东路16号藏湖漫谷墅8栋-0101006、0101006、0201006、0301006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黄惠娟、林木坚、蔡章平、许惠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3日,湘潭农商银行荷塘支行与林木坚、黄惠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万元,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蔡章平、许惠平向湘潭农商银行荷塘支行出具了担保书,自愿对林木坚、黄惠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蔡章平还与湘潭农商银行荷塘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蔡章平以其名下坐落于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霞光东路16号藏湖漫谷墅8栋-0101006、0101006、0201006、0301006号房屋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2014年8月15日,林木坚、黄惠娟支取贷款100万元,2015年8月10日,林木坚、黄惠娟支取贷款50万元,但是林木坚、黄惠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湘潭农商银行荷塘支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5月18日,林木坚、黄惠娟尚欠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贷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00643.85元,合计1700643.85元,林木坚、黄惠娟自愿在2017年5月24日前归还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贷款本息合计1700643.85元;二、如上述欠款逾期未还,其中50万元按年利率11.62%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余100万元按年利率7.6%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蔡章平、许惠平自愿对上述欠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四、蔡章平以其名下坐落于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霞光东路16号藏湖漫谷墅8栋-0101006、0101006、0201006、030100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014019030)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对本案债权享有对上述抵押物基于抵押行为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9820元,减半收取计9910元,黄惠娟、林木坚、蔡章平、许惠平自愿负担,此款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已垫付,黄惠娟、林木坚、蔡章平、许惠平在2017年5月24日前支付给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塘支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湘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