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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许拉秀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拉秀,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157号原告:许拉秀,女,住阳泉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存银,男,阳泉市聚浪法律服务所。被告:张超,男,住阳泉市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拉秀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拉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拉秀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许拉秀承担。代理审判员 樊 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燕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