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许拉秀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拉秀,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157号原告:许拉秀,女,住阳泉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存银,男,阳泉市聚浪法律服务所。被告:张超,男,住阳泉市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拉秀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拉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拉秀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许拉秀承担。代理审判员 樊 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燕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