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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尧淑华与宋镜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尧淑华,宋镜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799号申请执行人尧淑华。被执行人宋镜学。尧淑华与宋镜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尧淑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镜学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871号民事判决书,且在法定期限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的(2015)青羊民初字第987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赵启发执行员 李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