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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魏安奇、戚春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安奇,戚春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魏安奇,男,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戚春桥,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强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艺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