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魏安奇、戚春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安奇,戚春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魏安奇,男,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戚春桥,男,196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强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艺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