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7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姜桂玲诉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玲,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7175号原告:姜桂玲,女,汉族,1962年12月17日生,住延吉市河南街。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局子街。法定代表人:南彩莲,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基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长白山西路。法定代表人:关伟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恒英,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桂玲诉被告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1元,减半收取6590.5元(原告已预交13181元),由原告姜桂玲负担。审判长 林大海审判员 陈 艳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