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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执316号母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母某某,武汉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母某某。被执行人武汉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高劳人仲裁字[2017]15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母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000.40元(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补缴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部分由申请执行人本人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33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某公司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3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