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杰与新泰市石莱镇胡家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新泰市石莱镇胡家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708号原告:刘杰,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被告:新泰市石莱镇胡家泉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刘杰与被告新泰市石莱镇胡家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刘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魏华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鸿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