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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XX明与重庆龙积达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明,重庆龙积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010号原告:XX明,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龙积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刘华。原告XX明与被告重庆龙积达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XX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龙积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XX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明撤回对被告重庆龙积达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金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