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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明与王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王学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5民初644号原告:李明,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个体,住所地林口县。被告:王学亮,男,1983年7月6日出生,铁路职工,住所地林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与被告王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王学亮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学亮已还清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长  侯立卿审判员  郑庆贵审判员  潘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皓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