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执1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华联旺建材设备租赁站与大庆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建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华联旺建材设备租赁站,大庆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华联旺建材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板材市场1号库头-1号。经营者:吴金发,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大庆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银亿阳乐城D-23-2-301。法定代表人:吴昌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张建中,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石北居二十三组3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华联旺建材设备租赁站与大庆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建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大庆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庆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大庆铁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