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福彬与商丘市东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彬,商丘市东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袁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674号原告宋福彬,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东之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袁东,该公司经理。被告袁东,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福彬与被告商丘市东之源食品有限公司、袁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所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